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查的通知
粤残联[2004]43号
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9月,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这是我省进一步贯彻残疾人保障法,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新举措。省政府办公厅、省残联与省劳动保障厅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各级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和协作,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落实。在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的同时,各级残联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开展了年度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了劳动保障年审范围,有力地推动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真抓实干。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难的状况,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对落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实行年度审查,是贯彻落实“就业办法”,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的具体措施。但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识不足,对依法开展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不理解。因此,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按照“就业办法”的要求,各级残联要尽快建立健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推动全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落实,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
二、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各级残联、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就业办法"规定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劳动保障年审工作。
(一)明确审查对象
每年在开展年审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残疾人就业审查单位的相关资料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核对,力争残联审查对象与劳动保障年审对象基本一致。
(二)统一审查时间
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可安排在统计部门公布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后进行,具体时间可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原则上应与劳动保障年审时间同步。
(三)规范审查程序
1、各级残联应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要求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2、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其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开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通知书》,并及时核查缴纳情况。对已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手续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出具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书面证明。
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年审时,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书面证明。对没有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未取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的单位,不予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手续,并责令其补办。
三、加强执法检查,保证工作到位。各级残联要主动争取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支持,认真组织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执法检查,确保“就业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在日常巡视监察中,要宣传“就业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