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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江门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2日     浏览:31

全市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广东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粤残联办函〔2025〕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4年度江门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2024年1-12月期间有安排残疾人(含1-8级残疾军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驻外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受理时间2025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用人单位,均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访问广东政务服务(https://www.gdzwfw.gov.cn/),在搜索框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找到对应事项,点击在线办理,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办理(申报流程见附件2)。

(二)窗口申报

携带申报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受理窗口地点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四、申请材料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注册后登录系统,按系统提示填报资料,其中系统可自动调取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工资发放等信息进行验证,如系统显示相关信息调取失败,请将相关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需在社保系统下载或政务大厅打印的带印章凭证,工资发放材料(需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材料或银行工资发放明细、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

(二)窗口办理:需携带材料如下: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

3.《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残疾职工2024年度在本单位就职的材料(在编材料或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或电子材料;

6.2024年度支付给残疾职工在职月份工资且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材料;

7.2024年度残疾职工保险缴费情况材料(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8.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存在残疾人劳务派遣情况时需提供)。

注:以上材料分别1份,并需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其中材料1、2、3可在“江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咨询动态模块“单位年审”处或直接扫描附件2下载。

五、相关说明

(一)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当月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支付的工资指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所支付的个人部分的工资(含各项社会保险费中个人缴纳部分)。

(二)劳务派遣说明 

双方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劳务派遣单位须是被派遣残疾人的工资支付单位或社会保险缴纳单位。被派遣残疾人默认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明确被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的,则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三)重复安置解决方式

根据2024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培训有关指引,当出现重复安置争议时,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期间不间断)文书到当地年审机构进行申诉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参照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关于重复安置就业影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处理意见》。        

(四)职工数量核定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残疾职工就业,按照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缓减免缴保障金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规定,因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在2025年6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年审系统申请办理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务(申报流程见附件2),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

(六)安置优惠政策

符合《江门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费资助办法》等相关奖助条件的用人单位,请于2025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向辖区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用人单位按(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发展补贴,具体事宜请咨询所在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江门市服务窗口地址及咨询预约电话

2.各类相关信息资料二维码

 来源:江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