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配合市交警对本市无牌、无证、超标车的整治,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社会氛围,同时又方便本市残疾人朋友出行,提示如下:
一、 残疾人车的定义
残疾人车的定义为残疾人非燃油代步车和燃油代步车(属称:三轮车),燃油代步车具体指标:1、排量在50cc以下;2、时速不超20公里;3、长度为2米、宽0.8米以内。
二、残疾人朋友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行驶。
(三)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按线通行,不争道抢行,礼让行人,转弯前减速慢行,提前开启转向灯,不驾驶超员车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残疾人燃油代步车的使用期限为10年,车辆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驾驶带病车、改装车。
(五)驾驶的车辆不得非法营运。
(六)驾驶的车辆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七)残疾人燃油代步车添加燃油时请出示残疾人证。
请广大残疾人朋友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台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