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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发〔2010〕5号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8月2日     浏览:1690

江发〔20105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42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精神,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争当全省残疾人工作排头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认识

———认清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我市现有28.48万残疾人,涉及92.94万家庭人口。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残疾人事业不断加快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仍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强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快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拓展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实现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做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零拒绝”,残疾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全覆盖”,残疾人社会救助“无盲点”,残疾人就业有岗位,贫困残疾人基本住房有保障。到2015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残健之间、城乡残疾人之间“两大差距”明显缩小,实现残疾人“康复有条件、在家有照料、出行无障碍”。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全市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持平,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主导作用,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统筹考虑,同时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坚持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残疾人事业给予扶持。按照普惠与特惠、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着力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对残疾人事业的积极推动作用。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按照统筹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发展与环境、不同类别残疾人需求的要求,切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项统筹之中,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促进发展,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各项工作和服务要立足基层,直接面向广大残疾人群体,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三、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四)落实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残联要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保障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推行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补贴制度,确保城乡残疾人纳入全民医保。

2010年前,将符合规定的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门诊与住院治疗、肢残儿童矫治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麻风畸残患者手术、唇腭裂手术、残疾儿童(脑瘫、聋、智障、孤独症)和肢体残疾人的康复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以及下肢假肢装配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残联等部门制定。对低保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各市、区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各给予50%的补助,个人免缴费。

对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比例超出1人以上(含1人)安排残疾人上岗,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非在本市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非本市户籍,以及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的残疾人不计算比例。对有劳动能力并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由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给予适当补贴。落实优抚政策,安置和照顾好残疾军人。对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等机构要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五)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将有重度残疾人成员的低保家庭纳入低保分类救助范围,按月增发低保救助金,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采取其他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各级卫生及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健康宣教,做好婚检特别是孕检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执法监察,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与发展。建立健全全市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建立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

   (七)着力解决残疾人居有其所问题。农村安居工程要优先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凡属危房的农村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2008-2012年农村泥砖危房改造范围,由市、县(市、区)、镇三级分别给予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家庭自负部分仍有困难的由各级残联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中统一安排。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原则上要用廉租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八)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各级政府对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要开展托养服务工作,通过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等多种途径解决其生活照顾问题,政府对贫困家庭残疾人给予一定额度的护理补贴。各地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各级政府要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给予土地、运作经费、人员编制等扶持;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形式多样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各级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具体细则由市残联牵头,会同财政、民政、国土等部门制定。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九)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加强医疗康复工作,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全市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当设置康复医学科;镇以上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康复科(室),切实将社区精神卫生项目和社区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各级残联应加强指导,规范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加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将康复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各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训练机构,开展抢救性康复。同时,要对现有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和定位,市康复中心(含康复医院、特殊儿童早期训练教育中心、辅具器具供应中心)要建设成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训基地;各市、区至少开展2个康复项目,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骨干”,乡镇(街道)要至少建立1个社区康复服务中心,开展综合性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服务,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地站”。各地要通过市场推动和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有效配置和整合资源,采取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服务机构,并实行康复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准入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从2010年起,根据辖区人口和当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实际需要,市区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5元的标准安排日常残疾人康复经费,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市区标准执行,但不能低于省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全面推行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优惠政策,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完善《江门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由残联按家庭困难程度对其康复训练和购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给予补贴。实施“康复进家庭,居家无障碍”工程,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咨询、服务,帮助贫困残疾人购置必要的康复器材和进行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解决残疾人在家庭日常生活方面的障碍。

   (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力度,到2012年,各县级市要建成一所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充分满足江门市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读需要。推动普通中小学特教班的建设,确保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全部入学。各级教育、财政、编制、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把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一体化机构建设列入议事日程,解决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和待遇等问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发展江门市残疾人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加强中央电大残疾人教育学院江门教学点的建设和教学管理,扩大招生规模。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市、区政府要完善残疾人家庭学生的助学政策,对义务教育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每月50元的生活费补贴;按照《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对接受学龄前康复教育的残疾儿童和接受高等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给予就学资助。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逐步在各地开展手语、盲文的研究和推广。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严格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 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法规义务,主动接收残疾人就业。各地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符合招录条件的残疾人,不得歧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将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与常规性的劳动年审设在同一窗口办理,减轻社会运作成本。各级地税部门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要应收尽收,加快市直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现同城一体化体制的步伐。各级残联要加大残疾人培训力度,加强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结合市场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度身开设培训项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失业残疾人技能培训纳入各种培训计划,协助残联大力开展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培训就业基地,对兴办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10户以上贫困残疾人家庭且每户年均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经核定后,由市、县(市、区)、镇三级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总额1万—5万元的资金扶持,经费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合作、扶持、自办等多种形式,建立一所集培训就业、辅助性就业一体的庇护工场,着力解决有就业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精神病康复者就业难问题。市残联要将原有庇护工场建设为江门市集培训就业、辅助性就业于一体的示范基地。政府采购中心、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庇护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的服务和生产的产品。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加大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力度,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以及体育健身活动,城乡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各地对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和文艺汇演,以及组织残疾人参加省、市运动会赛前训练所需的场馆、公益性文化和体育场馆予以免费提供。加大残疾人文体经费投入,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级文化、体育、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的培训机制,培养和选拔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办好残疾人艺术团,积极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市每四年举办一次残疾人运动会和文艺汇演、技能大赛。

五、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

    (十三)加强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以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加强残疾人综合评估机构建设,市级要建立残疾人综合评估中心,开展残疾评定、康复需求评估、学习能力评估、职业能力评估、辅具适配评估、残疾人体育医学分类及功能分级评定、服务转介以及服务质量评估和行业评估监管等工作;各类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要根据残疾人的需要,开设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托养安养、家庭康复养护、职业康复与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社区支援、法律服务、文化康乐、心理辅导、无障碍交通与信息服务等服务项目。各级部门要将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公益性福利性项目建设范畴,在建设资金、用地、规划、立项、报建、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给予重点扶持并提供优惠服务。

    (十四)培养发展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重视培育发展残疾人社会组织,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各地残联要认真履行“管理残疾人事业”的职责,制订行业管理政策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办法,解决制约民办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十五)加强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利用本地高、中等学校及省级资源,有针对性地设置有关残疾人社会工作、康复的课程,通过定向培养、在职学习或网络教育培训等形式为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认证机制,实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康复治疗师、特殊教育教师、社会工作师、假肢制作师、助听器验配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人事管理部门相应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考核;将残疾人康复知识纳入基层全科医生的培训内容,列为每年必须达到的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社区康复协调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分级培训提高康复协调员的业务水平,并引导康复协调员通过全国考试向“社会工作师”或“康复咨询师”过渡。

六、切实抓好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点工程建设

   (十六)促进残疾人信息化建设。2010年,要建立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江门市残疾人事业信息平台。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详实的数据资料。江门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互联互通,实现政务资源的统筹管理,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及时获取残疾人的需求信息,简化业务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十七)残疾人庇护展能中心。完善江门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基础设施,投入1200万建设残疾人庇护展能中心,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体育训练和才华展示扩展一个较为完善的空间。

   (十八)建设“五个一”工程。按省的要求,力争在2013年前,各市、区分别建设一所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一所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一个“康园工疗”网络、一个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要把“五个一”工程纳入当地政府公益性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各级财政、编制、残联等部门要解决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七、营造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良好环境

   (十九)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在残疾人公益事业宣传、新闻报道和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市电视台新闻栏目要开设配手语、字幕节目,市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栏节目,让广大聋人了解江门市社会、经济等发展情况,实现信息无障碍沟通。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各地要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科技助残”、“文化助残”、“法律助残”等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对在残疾人工作或扶残助残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信访、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残联设立维权机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各市、区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或视察活动。切实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纳入市普法规划,制订相应普法宣传方案。加强对残疾人的管理,教育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一)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汽车站、客运码头、轻轨、文体场馆等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及机关服务窗口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监管力度,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已建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停车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市汽车客运站、各大医院、大型商场、银行等重点商业服务行业要推广手语。要推广盲人、聋人使用通讯设备。

   (二十二)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争取社会各界和国(境)内外资金投资兴建残疾人服务设施。鼓励港澳台慈善组织和热心人士向残疾人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服务单位捐赠财产,用于残疾人慈善事业。

   (二十三)加强与省内外、港澳台合作交流。充分利用江门市毗邻港澳,海外华侨多的人缘地缘优势,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吸取国际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益经验。支持残疾人组织和服务机构参加省内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残疾人事务交流与合作。残疾人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民政部门积极做好服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来江门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四)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残疾人工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将“五个一”工程建设等残疾人重点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二十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多渠道筹集残疾人事业经费,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地税代征制度。地税、统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提供征缴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信息和依据,配合做好代征工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

   (二十六)建立残疾人事业研究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促进残疾人事业研究成果的转化。

   (二十七)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支持残联依法履行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对有关领域的残疾人事务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要落实各级残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制度,建立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残联、特殊教育学校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手语翻译、手语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政策。

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切实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乡镇(街道)残联要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专门办公场所。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残疾人协会,由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辖区内残疾人骨干任主席、副主席,负责开展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做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培训工作,落实必要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补贴。

 

主题词: 残疾人工作 意见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20104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