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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办发〔2010〕68号关于印发台山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9月25日     浏览:2920

关于印发台山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海湾工业园区党委会、管委会,各镇(街、场)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江门市驻我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山市委办公室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山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促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江发〔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台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二)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台山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三)以独立法人单位员工总数为计算基数,不是法人单位的归口上级法人单位统计。

(四)用人单位应优先招用本地残疾人就业,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聘用残疾人的实际月份计算;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且有明确的工种和岗位、工资不低于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五)企业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和滞纳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三、在职员工与残疾员工的界定

(一)本细则所称的在职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二)残疾员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且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报酬所得不低于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

四、征收管理

(一)保障金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代征。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二)征收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市国库,由市地税部门负责汇总,按征收保障金收入总额的15%比例上解省财政残疾人事业统筹金,其余的保障金划解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基金专户。

(三)市地税部门应于次年115日前将上年保障征收情况表(格式由地税部门定)分别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残联作核对上报依据。

(四)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按规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服务所每年要编制保障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划拨和使用。

(五)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解给市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保障金工作经费。

五、年审制度

保障金征收实行年审制度。

(一)每年2月前,由市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向市残联提供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电话、联系人、职工人数等有关数据资料。

(二)每年3月市残联向属地用人单位发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

(三)在每年4 -6月上旬前,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联合会属下劳动服务所(以下简称“服务所”)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续,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上年度报市统计或人力资源部门在职人员统计表。上一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台山市劳动者劳动手册》;

5.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6.新成立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原件。

(四)服务所对已办理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六、征收时间及程序

(一)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保障金。统一征收时间为每年71日至930日。

(二)服务所在每年6月底前,将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据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作为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三)应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到市地税部门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四)用人单位将应缴纳款项,到所在地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办理缴款手续,市地税部门收到保障金后,分别开具缴款凭证。

七、保障金缓、减、免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确实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对应申请缓、减、免缴保障金条件向属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资料:

(一)缓缴

1.由当地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

提交资料: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扶持解困文件(原件)、上年度和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年报表。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减缴

1.由当地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的。

2.连续严重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的。

提交资料:当地政府扶持解困文件(原件)、上两年度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年报表。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三)免缴

1.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2.已经办理歇业手续的。

提交资料:法院已受理申请破产或在工商部门已办理歇业等有关文件(原件)、上年度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报告及报统计部门的年报表。

八、检查监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在进行劳动保障年审时,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认定书》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证明》。对未能出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书面证明的单位,不予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手续,并责令其补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二)市财政、地税部门要将保障金的征收纳入财政、税务稽查范围,对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市残联根据财政或地税部门提供的资料,按《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市财政、地税、劳动监察、残联等部门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用人单位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市财政、地税、残联等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划解、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金收支情况。

九、其他

(一)本细则自201111日起实施。原制定下发的关于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台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通知

 中共台山市委办公室秘书股           2010920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