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
年
审
单
位
填
写 |
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 |
在职残疾人员工数 |
在职残疾人员工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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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平 均 人 数 |
其 中 |
合
计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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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期 工 |
临 时 工 |
重度残疾 |
二级 三级 肢体 残疾 |
听力语言 |
智力残疾 |
精神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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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视力 残疾 |
一级 肢体 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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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税登记号:
单位参保号: 注册登记号: 登记成立日期:
单位法人代表: 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手机:
单位通讯地址: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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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单 位 填 写 |
一、你单位2014年度在职员工总人数 人,其中残疾人员工 人,已达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1.5%的比例。 二、你单位2014年度在职员工总人数 人,其中残疾人员工 人,按1.5%比例少安排残疾人 人,2014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元。请于本年10月份前办理缴款手续。
审核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
年审须知:
一、年审时间:2015年6月10日至8月31日;年审地址:台山市台城桥湖路33号二楼市残疾劳动服务所(新宁大桥东侧),咨询电话:5551185、5557523。
二、年审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及上年度报统计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本单位在职人员统计报表;
2、有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需另填报《在职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及提交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及其2014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3、新成立的单位年审时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三、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则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属地残联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核定其应缴纳保障金金额。用人单位对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有异议的,应于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或认可。
四、在计算残疾人员工总数时,一名上岗就业的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当两名残疾人计算(不在岗的只当1人计算);在职员工总数指在岗员工加上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员工之和。
五、此表一式二份(可复印)年审单位和审核单位各一份。
在 职 残 疾人 员 工 花 名 册
二○一四 年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序 号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文 化 程 度 |
残疾类别 |
残疾 等级 |
第二代《残疾人证》号码 |
与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起止时间 |
个人参保号 |
工种岗位 |
月平均工资 (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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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指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
2、填报单位残疾人员工数超出此页,可将此页复印一并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