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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8月2日     浏览:3537

根据省残联《关于下发〈广东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门市委、市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难问题,促进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重新修定本实施办法。

一、康复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江门市户籍,有康复需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可向市残联申请康复救助。  

(一)对象条件:

1、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2、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

3、因重大疾病、意外等造成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

(二)定点康复机构:

1、江门市残联康复医院;

2、江门市特殊儿童早期训练教育中心;

3、江门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

4、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5、江门市低视力康复点(设在市中心医院、广东大众眼镜公司江门分公司)

6、因需要经江门市残联同意的县级以上康复、医疗机构。

二、康复救助的项目和标准

1、白内障复明手术,一次性1800元;

2、低视力验配助视器,一次性50200元;

3、精神病康复治疗,服药每个月50元;住院治疗2个月每个月1500元;

4、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一次性100500元;

5、装配假肢给予一次性资助,下肢:小腿2000元,大腿4000元;上肢:肘关节以下2500元,肘关节以上5000元;装配矫形器,一次性100500元;

6、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小儿麻痹等)接受康复治疗的一次性3500元;

7、聋儿验配助听器,一次性2000元;  

8、学龄前残疾儿童(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在市特殊儿童早期训练教育中心接受康复训练与教育,由户口所在地残联视其困难程度给予资助(资助标准由各市(区)制定)。  

9、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救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第17条的救助标准适用于江门市直单位的残疾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市直单位职工的未成年残疾子女。由属地残联资助送到前款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训练的贫困残疾人,市残联按17条救助标准的30%给予资助。

三、经费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的康复经费;

2、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

3、社会资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康复救助,须填写《江门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表可到市残联综合科索取或登录江门残联网下载(网址:hppt//www.jmdpf.org.cn/)。

属市直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及所属居(村)委会加具意见后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受理申请后一周内完成初审,对有康复价值并符合条件的,在江门残联网公布三天,如无异议,予以批复。

属各市(区)人员的,须经所属居(村)委会加具意见、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由各市(区)残联按年初市残联下达的康复救助计划集中上报,市残联综合科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及效果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经市残联理事会审批后,将康复救助经费划拨至各市(区)残联。特殊情况须个别审批的除外。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本人《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复印件或所属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

五、要求

1、各市(区)要设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2、各市(区)残联对救助对象要严把审核关,《康复救助申请表》要填写规范,手续齐备,并做好康复效果跟踪工作。

3、每年115日、715日前,各市(区)残联将半年康复救助情况填写《江门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统计汇总表》(见附表2),上报市残联综合科。

4、各市(区)同时要填写资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的《“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白内障复明手术登记表》三联单,并输入光盘,上报市残联。

本《实施办法》从二00六年一月起执行。